被执行人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通潮。
本院在执行张光平申请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17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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