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元仙,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人王元英,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人罗天芬,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人王源琴,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人王军,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黄开林,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王定敏,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开林、王定敏应支付申请人王元珍、王元仙、王元英、罗天芬、王源琴、王军人民币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1878.5元。被执行人黄开林、王定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定敏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定敏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人民币136503.5元扣划至我院指定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尧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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