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忠禄,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韦大林申请执行吴忠禄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执字第450号一案中,因申请人韦大林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
")被执行人吴忠禄,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韦大林申请执行吴忠禄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执字第450号一案中,因申请人韦大林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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