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游文安,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段昌俊。
被执行人桐梓县桐河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大河镇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坤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调字(2013)第50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曾凡建等三人人民币共计165886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桐河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桐河煤矿的存款105886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