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城,男,汉族,1991年1月2日生,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田昌芬申请陈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0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正在监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