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永学,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国军与王永学子女抚养费纠纷(2015)桐法执字264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国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6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被执行人王永学,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国军与王永学子女抚养费纠纷(2015)桐法执字264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国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6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