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016862-0。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董事长。
贵州省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30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周庆庆人民币88634.47元,承担执行费1229.51元。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县支行存款人民币283971.99元扣划至我院指定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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