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瞿飞,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瞿龙,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周兴品,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瞿龙、瞿飞申请执行周兴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兴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