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吴学财,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清俊与被申请人吴学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吴学财应支付给申请人周清俊人民币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975元,执行费4 594.63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於孝强
二〇一五年 五 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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