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昌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付甫焱,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甫焱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付甫焱有土地补偿款38990.52元存于付相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付相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上的存款1610元扣划至本院指点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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