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康明兴,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唐红与康光念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法执字177号一案中,因申请人唐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7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被执行人康明兴,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唐红与康光念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法执字177号一案中,因申请人唐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7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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