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向小平(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甘小林,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宋德银。
本院在执行欧伟申请执行甘小林、宋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小林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执行人宋德银离家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伟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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