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付成,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国荣(系付成之妻)。
本院在执行李小波申请执行付成、李国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小波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坐落于赤水市人民南路绿洲缘小区C型楼负1层10号车库(建筑面积33.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1.59平方米)进行交付,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袁明洪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进行异议之诉,现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出来后,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张定权
审判员 王纯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