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富申请执行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3
申请人赵福富,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花秋镇可勤村。

法定代表人盛继学,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有环境恢复保证金,该保证金存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开设在贵州银行遵义红旗路支行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在贵州银行遵义红旗路支行帐号上的存款136840元扣划至本院指点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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