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启英,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启英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梁大发名下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一栋住房(产权证号:20110248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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