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礼平,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李绪贵申请执行王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王礼平银行存款5,000.00元兑付申请人李绪贵,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礼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