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相甫,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吴华忠,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章发与付相甫、吴华忠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法执字121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杨章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21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被执行人付相甫,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吴华忠,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章发与付相甫、吴华忠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法执字121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杨章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21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