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先永,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田世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先永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23万元,并缴纳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上列第三人系被执行人之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田世群为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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