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申请执行陈先永、田世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3
申请人唐健,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陈先永,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田世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先永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23万元,并缴纳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上列第三人系被执行人之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田世群为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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