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与桐梓县平安烟花爆竹厂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3
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官忠。

被执行人桐梓县平安烟花爆竹厂。

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牛青山

法定代表人:崔元佑

本院执行的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与桐梓县平安烟花爆竹厂行政非诉一案,依照(2014)桐法行执字第156号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遵义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的安全生产抵押金20万元予以提取,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平安烟花爆竹厂现在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执行的(2015)桐法执字第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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