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
被执行人黄家凤,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家凤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家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行非执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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