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甫斌,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人付甫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人付甫国,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周国平,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令狐克仙,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周国平,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付相兴、付甫斌、付甫明、付甫国申请执行周国平、令狐克仙、周小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297619.49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到位一万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8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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