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先永,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田世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田世群在桐梓县东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世群在桐梓县东山信用社账户存款140484.0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露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