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丁雄,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陆远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殷艳,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雄、陆远梅、殷艳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丁雄系桐梓县第二中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丁雄在桐梓县第二中学每月工资收入中的1000元予以扣留,扣留至7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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