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禾田,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苏琼申请执行卢禾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卢禾田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2.62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桐梓县烟草公司的工资及奖金83387元,并向桐梓县烟草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奖金至足够履行完义务为止。查明被执行人卢禾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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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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