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亿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3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10栋1/2-11/1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鉴,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亿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息烽县永靖镇北门桥丰华苑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经理。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亿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亿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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