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住桐梓县松坎镇。
本院在执行何云开与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48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1.75万元人民币。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中不服仲裁裁决向桐梓县人民法院上诉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48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於孝强
审判员 刘国鑫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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