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天贵,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徐欣申请执行徐天贵抚养费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州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被执行人徐天贵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6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天贵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鑫
审判员 赵洪松
审判员 王 帅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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