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先永,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田世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2015)桐法执字第1320-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田世群、陈先永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田世群在桐梓县东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世群在桐梓县东山信用社账户存款中的140484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财政局财政其他资金专户;开户行:工行桐梓县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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