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别先,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贞荣,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陆远芬,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艺芳,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令狐世兴,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赵翼成、邹别先、赵贞荣、陆远芬、赵艺芳申请执行令狐世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被执行人令狐世兴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令狐世兴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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