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四清,重庆市开县人。
本院执行胡秀容申请执行谭四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桐证字第010号公证书确定,被执行人谭四清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四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於孝强
审判员 刘国鑫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