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洋岩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松坎镇。
负责人:何晏明。
本院在执行涂华均与桐梓县洋岩煤矿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140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经将应当支付的赔偿款7923元支付给了申请人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140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鑫
审判员 赵洪帅
审判员 王 帅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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