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坤等人申请执行桐梓县龙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3
申请执行人梁正坤,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包斗才,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罗世彬,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娄金虎,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明祥,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娄方孝,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龙华煤矿。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羊蹬镇白果村。

法定代表人陈祖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7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梁正坤等五人人民币共计44574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龙华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龙华煤矿的存款44574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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