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安芬,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启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杨,贵州省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吕宗美,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吕宗平,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孔凡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田勤书,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
负责人孔凡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共计28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的存款119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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