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桐梓县桐河煤矿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2
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官忠,局长。

被申请人桐梓县桐河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大河镇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坤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桐梓县桐河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桐人社监理字[2014]第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被申请人桐梓县桐河煤矿应为曾凡建等43名矿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76.99万元。执行中,因办理保险的标准重新调整了,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於孝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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