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开典,厂长。
被执行人王伟,江苏省溧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塑料厂与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1092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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