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飞。
被执行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新村8-12号。
法定代表人:代小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省桐梓县开亮家政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保洁费等共计6617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执行费918.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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