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毕云,局长。
被执行人陈绍彬,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黄方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绍彬、黄方敏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224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