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孝绪与被执行人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在被执行人处的其余债权,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李明在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认赔偿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被执行人李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孝绪与被执行人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在被执行人处的其余债权,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李明在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认赔偿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