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建胜,江苏省溧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令狐世念与被执行人王建胜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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