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凡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生与被执行人曾凡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被执行人曾凡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生与被执行人曾凡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