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兴,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能,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伦。
委托代理人李仁德。
被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称,执行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应支持。
本院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遵市法执字第72-1号执行裁定,并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致函,请求协助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认为(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本院根据生效判决采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启飞
审 判 员 刘朝阳
代理审判员 喻 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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