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顺平,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杨如学申请执行李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31.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顺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应琨
审 判 员 马 冰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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