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坤敏,理事长。
被执行人程文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贞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程文宏向申请人贵州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6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440元,合计36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程文宏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每月有工资2657.0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划拨被执行人程文宏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至本院在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扣划)内,直至扣划完本案标的3644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天才
审判员 张明生
审判员 毛盅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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