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萍。
本院在执行黄琴兰申请执行王萍(2013)黔方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黔方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杰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勇
")被执行人王萍。
本院在执行黄琴兰申请执行王萍(2013)黔方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黔方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杰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