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忠虎。
被执行人邓俊书。
被执行人陈雪。
被执行人陈静。
被执行人陈尧。
被执行人陈勇。
本院在执行胡万军等申请执行(2013)黔方民初字第1102、1113、1129号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查该执行款已由中财保公司将该款打入大方县人民法院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黔方民初字第1102、1113、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杰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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