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德高申请执行杨应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2
申请执行人任德高,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杨应平,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任德高申请执行杨应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应平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现被执行人杨应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名下没有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德高以生产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000.00元,以解决现有的实际困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应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名下没有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德高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确实解决申请执行人现实生活困难,应酌情给予申请人任德高适当救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和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困难,确保其能安居乐业,避免因案返贫,因案上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酌情给予申请执行人任德高3000.00元的救助后,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任德高3000.00元。

二、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 殿 明        

审 判 员  张 明 昌        

代理审判员  胡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国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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