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洪荣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进文,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李云,贵州省晴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云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李云座落在晴隆县莲城镇南街晴隆新时代中心商业购物街7幢2单元4层0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晴房权证莲城镇字第F0000769号)。查封期限二十四个月(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限被执行人在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5)晴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房屋。
二、由被执行人李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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