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华香,1970年12月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3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共同生活,申请人放弃债权并且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374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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