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伦申请执行周华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1
申请人万昌伦(又名万伦),贵州省缓阳县人。

被执行人周华香,1970年12月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3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共同生活,申请人放弃债权并且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374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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