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贞劳(人)仲调字〔2015〕079号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向申请人缪武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0元,合计4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贞丰县支行有银行存款41000元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魏家岩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贞丰县支行账号为(2394 XXXX04 XXX3315)的存款40500元至本院在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杨昌第
审判员 毛盅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岑仕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