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石运兴,系该矿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丁远桂申请执行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工伤待遇纠纷的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方劳仲案字(2013)第2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丁远桂19 021.00元。余款44 383.00元,因被执行人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未正常生产,且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待处置被执行人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方劳仲案字(2013)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梅
审判员 王振杰
审判员 张 军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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